当前位置:首页>>西湖龙井/原产地>>政策法规>>
中华人民共和国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
2001 年第 28 号
根据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》(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六号),我局组织完成并通过了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申请的审查,现批准自即日起正式对龙井茶实施原产地域保护。龙井茶原产地域范围按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龙井茶的原产地实行产区管理的复函》(浙政办函(
2001 ) 89 号)的有关原则确定,实行分区管理;由浙江省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申报委员会予以细化,并严格监控。
特此公告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二○○一年十月二十六日